2004年10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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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信息保障“政府知情权”
潘多拉

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(草案)》中规定,安全监督管理局与区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。据称,该规定用于保证“政府知情权”。(《中国青年报》10月22日)“政府知情权”是一个新鲜的提法。
  上海该举措反映出政府对于自身知情权的“敏感”与自觉,但由于“有关方面”通常具有政府背景,而相关职能部门本身也是政府部门,“情况”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系统内部流动,所以政府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其实是有限的。
  这个时候,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,可以成为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手段,有时更能成为政府冲破重重信息迷雾、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的一个突破口。
  2002年6月山西繁峙县发生特大矿难,记者不畏强暴,深入到事故第一现场采访,打破了当地官商的信息封锁,将矿难真相及时告知天下。事后,山西省委书记田成平无限感慨地说:“如果没有新闻舆论披露出来,至今大家还会蒙在鼓里。”没有人能否认,在重庆綦江塌桥、广西南丹透水、山西繁峙矿难等重大事故发生之后,新闻媒体在保障政府知情权上功不可没。
  除了内部渠道,媒体渠道,民间举报、投诉、上书提供的信息,也应当成为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一条重要渠道。民间信息虽然大多分散、零乱,但大都真实。高层充分听取了民间的声音,全面认识了民间的真实生态,将有助于宏观决策的科学性。
  政府负有促进信息公开、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责任,媒体和公民反过来也有责任向政府给予信息影响,帮助政府保障和维护“政府知情权”。当然,首先是政府要有保障和维护自身知情权的自觉意识。